受法律保護!馬卡:特獅有權不公開醫(yī)療報告,貝爾曾經有過先例

2025-08-06 21:32:06 3 次瀏覽

08月06日訊 據馬卡報消息,特爾施特根有權不公開醫(yī)療報告,此前貝爾就有過先例。

消息稱,巴薩與特爾施特根的沖突愈演愈烈,引發(fā)人們熱議,他拒絕簽署同意書,讓球隊將他的醫(yī)療報告提交至西甲。此舉可能導致巴薩對其開啟紀律調查程序,這引發(fā)了關于球員權利、醫(yī)療數據保護以及隱私尊重的廣泛討論。

特爾施特根出人意料地拒絕了允許公開其醫(yī)療信息的請求,令俱樂部管理層震驚。這一行為在西班牙足球中雖然罕見,但有法律依據和先例。

在體育界,特別是在巴薩或皇馬這樣的頂級俱樂部,公開球員的傷病情況和醫(yī)療報告幾乎是慣例。教練或醫(yī)療團隊通常會向公眾和媒體通報球員的健康狀況,這種透明度旨在安撫球迷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

然而,這種看似自然甚至不可或缺的做法,與個人隱私和數據保護的基本權利相沖突,而這些權利是任何員工都享有的。最具代表性的先例是貝爾在皇馬的案例。

在貝爾效力皇馬的最后階段,他要求俱樂部醫(yī)療負責人不公開其詳細傷病報告,以保護其隱私和個人數據權利。

那么,法律對此有何規(guī)定?《通用數據保護條例》(GDPR),即歐盟關于個人數據處理的法規(guī),確立了處理此類信息的基本原則:

  • 目的限制:數據只能用于收集時明確指定的合法目的。

  • 數據最小化:僅收集絕對必要的數據。

  • 準確性:信息必須準確且保持更新。

  • 完整性與保密性:數據需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。

  • 存儲限制:數據僅在必要時間內保存。

  • 合法、公平與透明:處理必須合法、透明并尊重數據主體的權利。

對于個人數據的處理,需滿足GDPR第6條規(guī)定的至少一種法律依據。對于健康數據這一特別受保護的類別,法律要求更為嚴格,需獲得數據主體明確、清晰且無歧義的同意。

這意味著,除非得到明確同意,俱樂部不得將包含球員敏感健康數據的醫(yī)療報告分享給西甲聯賽。未經許可這樣做,將違反數據保護權和個人隱私權,這些權利受《西班牙憲法》(第18.1條和18.4條)保護,并得到歐洲和西班牙國內判例法的進一步強化。

此外,足球運動員作為俱樂部的員工,也適用特定的勞動法規(guī)。《職業(yè)風險預防法》(第22.4條)規(guī)定,員工的醫(yī)療信息僅可由醫(yī)療人員和負責健康監(jiān)督的衛(wèi)生當局訪問,未經明確同意不得向雇主或第三方提供。

這進一步確認了特爾施特根有權拒絕未經其授權分享敏感醫(yī)療信息。有一種錯誤的觀念認為,運動員和其他公眾人物放棄了隱私權,但歐洲人權法院(ECHR)的近期判決強調,名氣并不能消除隱私權。

ECHR明確指出,即使是知名人士,也享有合法的隱私保護預期,僅僅因為名氣而隨意傳播個人數據是不可接受的。因此,盡管精英球員的醫(yī)療信息可能具有公共利益,但必須始終遵守界限并確保獲得同意,以避免侵犯基本權利。